补贴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一)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范围: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范围: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个人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3.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范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照其为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
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广企业,可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补贴标准参照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范围: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个人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体有残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人员还需提供残疾证、低保供养证、毕业证和退役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工资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